申请人:阿科斯楚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36400号“Axtria CustomerI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02510号“AXTR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56期《商标公告》)。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96795号“AXTR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2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