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131254号“SANHU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ANHUA及图 48131254

阅读:72943 2023-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8131254号“SAN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5616号、第1336207号、第402353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

  申请人: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8131254号“SAN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5616号、第1336207号、第402353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影响力。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知名度认定信息、荣誉证明、年报、案例、撤销决定书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在计算机商品上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眼镜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3.引证商标三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在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周边设备、磁编码器商品上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验手纹机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容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SANHUA”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SANHUAN”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容器等部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

本文《关于第48131254号“SANHU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ANHUA及图 4813125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6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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