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跃鑫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温州市云欣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37529号“YUEX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18217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9年08月01日至2022年07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一直在中国市场上持续使用,申请人将在补充时限内补交使用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浙江跃鑫铸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1月28日在第7类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泵(机器);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商品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7年11月27日。2020年12月6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浙江跃鑫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等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相关商业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