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039854号“斯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斯泰 16039854

阅读:127830 2023-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钮威特种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黑龙江棒博尔种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039854号“斯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19130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钮威特种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黑龙江棒博尔种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039854号“斯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19130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9年06月23日至2022年06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14年,经营范围以种子等相关商品为主,产品的生产加工主要委托吉林德美种业有限公司生产制造,并由申请人在市场上流通销售使用。申请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植物种子等商品上一直进行着有效的使用,并未出现搁置的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外包装图片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2月28日在第31类植物种子;谷种;菌种;未加工谷种;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商品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6年2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植物种子等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外包装图片缺乏其他证据与之佐证,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已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亦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已被投入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植物种子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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