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华宝传承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873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自身发展的需要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28252号“华农骏通 华”商标、第15084673号“华盛行 华”商标、第21090101号“华”商标、第60505376号“华 汇华鸿”商标、第6280277号“华”商标、第39186268号“华”商标、第6212258号“华”商标、第22949821号“华 华时代 CSCTIM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图形一般易被识别繁体字“华”的图形化设计,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均含显著识别的繁体字“华”,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