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951604号“姐姐开整啦! beautifu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姐姐开整啦! beautiful及图 67951604

阅读:95413 2023-1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家港澳洋唯恩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51604号“姐姐开整啦! beautifu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用在主营领域上具有特殊含义,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显著性、识别度亦进一步…

  申请人:张家港澳洋唯恩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51604号“姐姐开整啦! beautifu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用在主营领域上具有特殊含义,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显著性、识别度亦进一步增强,完全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373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荣誉证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虽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审理。

  申请商标由中文“姐姐开整啦!”、英文“beautiful”及图形构成,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2日

本文《关于第67951604号“姐姐开整啦! beautifu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姐姐开整啦! beautiful及图 6795160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596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