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263746号“皇宴古酿原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皇宴古酿原浆 51263746

阅读:28583 2023-1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五谷世家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8日对第51263746号“皇宴古酿原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中国老八大名酒企业之一,在国内外市场及同行业内享誉盛名;第7079302号“…

  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五谷世家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8日对第51263746号“皇宴古酿原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中国老八大名酒企业之一,在国内外市场及同行业内享誉盛名;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其主打品牌,经申请人大量广泛使用已构成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7888693号“年份原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79287号“古井年份原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注册与申请人在先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信息;

  2、关于“年份原浆”一词的说明;

  3、在先无效宣告裁定及不予注册决定;

  4、酿酒工业协会出具的关于“年份原浆”的说明材料;

  5、“年份原浆”商标注册信息、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登记证书;

  6、“年份原浆”知名度受保护批复;

  7、销售合同及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包装及外包装照片、品牌授权;

  8、广告合同及发票、发布会、展会等宣传证据材料;

  9、“年份原浆”所获荣誉证书;

  10、申请人维权证据材料;

  11、审计报告;

  12、消费者知名度调查报告;

  13、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5月13日获得初审公告,后经异议程序在第33类白酒、烧酒等商品上准予注册,于2022年8月7日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及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黄酒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存在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的标志。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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