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青青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对第61887742号“QQ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QQ”是申请人的核心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68966号“QQ”商标、第13862524号“QQ”商标、第4665682号“QQ”商标、第13862572号“QQ”商标、第22782002号“QQAR”商标、第42705657号“QQ Rea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第3508823号“QQ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复制和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三、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QQY”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简介、企业年报、排名报道资料;2、百度搜索“QQ”的页面;3、在先判决、裁定;4、商标驰字2009第14号第3508823号“QQ”驰名商标认定函件;5、媒体宣传报道证据;6、被申请人注册的“QQY”商标明细;7、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2022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拍卖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广播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QQY”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中“QQ”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拍卖等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审理,且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