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739574号“花姐真不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花姐真不同 45739574

阅读:101252 2023-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长春市真不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荀杏花 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对第45739574号“花姐真不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20871号“真不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299694号“真不同”商…

  申请人:长春市真不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荀杏花

  

  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对第45739574号“花姐真不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20871号“真不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299694号“真不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710778号“真不同1896ZHEN BU T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707067号“真不同ZHEN BU T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708558号“真不同ZHEN BU T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771608号“真不同酱肉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真不同”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三、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其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攀附申请人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真不同”商标荣誉证据;

  2、“真不同”产品销售证据、广告宣传、媒体报道证据;

  3、被申请人关联主体工商登记信息、注册商标信息;

  4、在先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4日申请注册,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汤、牛肚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或已申请注册,或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猪肉、牛肚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花姐真不同”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中显著部分“真不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汤、牛肉清汤汤料、香肠、牛肚、牛排、牛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猪肉、牛肚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汤料、加工过的坚果、花生酱、食用油脂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区别,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肉汤、牛肉清汤汤料、香肠、牛肚、牛排、牛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

本文《关于第45739574号“花姐真不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花姐真不同 4573957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556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