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美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对第54973634号“彩滋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960162号“滋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滋源”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易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三、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地域同行业竞争者,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他人品牌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来源等产生误认。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
2、广告宣传合同、新闻报道资料;
3、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报告;
4、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申请注册,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润发乳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彩滋源”与引证商标“滋源”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润发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审理,且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