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景程文化旅游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云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04183号“暖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19009440号“村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0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我局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第19009396号“村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餐厅;酒吧服务;备办宴席;旅馆预订”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6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的理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的餐厅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