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景程文化旅游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云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91561号“暖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09440号“村暖”商标、第19009396号“村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撤三程序。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与申请人主营业务不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网页介绍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0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我局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二在“餐厅;酒吧服务;备办宴席;旅馆预订”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6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咖啡馆;餐厅;旅馆预订;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鉴于中国消费者亦是有对汉字从右向左的认读习惯,引证商标二亦可认读为“暖村”,与申请商标不易区分。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帐篷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