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花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98649号“净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性词汇,本身不具有任何描述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持续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不带有欺骗性,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判决书、卫生许可证、店面图片、产品图片、线上推广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净醒”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