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719642号“积米文具 Jerme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积米文具 Jermey及图 68719642

阅读:94037 2023-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得力高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19642号“积米文具 Jerm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61136号“珏美及图”商标、第39431285号图形商标、第27482092号“大豫众创…

  申请人:得力高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19642号“积米文具 Jerm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61136号“珏美及图”商标、第39431285号图形商标、第27482092号“大豫众创及图”商标、第39435828号“壮象 ZSUN及图”商标、第17560198号图形商标、第40967357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整体具有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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