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105760号“热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热潮 67105760

阅读:118573 2023-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岛热潮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05760号“热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13170号“热潮观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

  申请人:青岛热潮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05760号“热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13170号“热潮观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材料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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