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OMFY COVER LLC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0914号“COMFY COV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cover”作为典型的多义词,在英文中含义多样,词性不一,对应解释可谓是不一而足,不能仅此就判定为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没有直接表现该产品的功能与用途,具有显著特征。大量含有“cover”字母组合的商标已经注册成功或者通过初审。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长期实际使用过程中逐渐增加了该商标在行业内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令其显著性进一步突出,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4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COMFY COVER”可译为“舒服的遮盖”,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