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303281号“欧泊熊 OPAL BEA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欧泊熊 OPAL BEAR及图 34303281

阅读:97500 2020-09-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欧泊贝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欧泊贝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南欧泊贝品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4303281号“欧泊熊 OPAL BEA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

  异议人: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欧泊贝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欧泊贝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南欧泊贝品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4303281号“欧泊熊 OPAL BEA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泊熊 OPAL BEA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洗衣剂;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2834号、第16338198A号“欧珀莱”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化妆品;研磨材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化妆品”商品上的“欧珀莱”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外观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与摹仿。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其商标,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303281号“欧泊熊 OPAL BEA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4303281号“欧泊熊 OPAL BEA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欧泊熊 OPAL BEAR及图 3430328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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