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众旺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众旺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4500491号“旺旺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旺旺喵”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时间记录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44607号、第10666235号、第15579987号“旺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录音带;照相机(摄影);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旺旺”,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500491号“旺旺喵”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