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顺和教学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泰州市沪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顺和教学仪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泰州市沪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0期《商标公告》第34380707A号“君利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君利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学器械和仪器;尺(量器);显微镜”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81185号“君利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器;时钟(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存在业务往来关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属于特定关系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380707A号“君利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