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天然茶(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克福特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然茶(香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罗克福特酒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2170637号“FOR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ORTE”指定使用于第43类“旅游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87753号“FLORTE”商标、第21056509号“FLORTE JARDIN DES THES”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双方商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烹饪设备出租”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170637号“FORTE”商标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