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妙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妙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1239513号“抖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火”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产品展示;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服务上注册第21879936号“抖音”商标、第24281728号“抖音及图”商标、第24281872号“抖音及图”商标和第28425530号“抖”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商业信息”等。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字体、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239513号“抖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