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赵令发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闪闪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赵令发对被异议人王闪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31489096号“令发白吉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令发白吉馍”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工商管理辅助;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项目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09097号“令发LINGF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馒头;大饼;饺子”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姓名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489096号“令发白吉馍”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