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横琴澳瑞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横琴澳瑞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4903417号“携老三六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携老三六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28231号“360”、第9473241号“360桌面”、第8911266号“360密盘”、第6421809号“奇虎SAFE360.COM”、第8068608号“奇虎360”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三六零”、“360”呼叫、含义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对服务的误认误购。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的第8820255号“360 WWW.360.CN+及图”等商标,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和请求作出评述。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903417号“携老三六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