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阿婆炸炸炸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港星舜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鹏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14日对第56203682号“发财阿婆炸炸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发财阿婆炸炸炸”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建立起一定知名度,具有较高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第55974426号“发财阿婆炸炸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关联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抢注商标的恶意。申请人对“发财阿婆炸炸炸”享有在先字号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在申请理由中提交了申请人“发财阿婆炸炸炸”品牌使用在抖音和美团平台上的截图、门店照片、申请人企业信息及《餐饮连锁加盟合同》、百度地图截图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3年3月6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员招聘;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会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员招聘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抢注商标的恶意,申请人对“发财阿婆炸炸炸”享有在先字号权,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抖音和美团平台上的截图、门店照片无法确定形成时间,《餐饮连锁加盟合同》数量较少且大多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其中一份由江西阿婆炸炸炸餐饮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与罗俊云签订的《餐饮连锁店加盟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12月26日,该日期早于江西阿婆炸炸炸餐饮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及申请人的成立日期。且在案证据并未体现在人员招聘等服务上的宣传使用情况。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字号或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员招聘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