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绿健食用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龙建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14日对第66262040号“古中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60020438号“中都ZHONGD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行为,损害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申请人的“中都”商标主要用于食用菌等产品上。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中都”商标使用的商品均属于食品类。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中都”商标由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了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道,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抢注的情形,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2月6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粽子;春卷;咖啡用调味品;茶;甜食;蜂蜜;月饼;蛋糕;谷类制品;面条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发面团用酵素、家用嫩肉剂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发面团用酵素、家用嫩肉剂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尚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抢注的情形,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称其“中都”商标主要用于食用菌等产品上,但食用菌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粽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且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其“中都ZHONGDOU及图”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予以佐证,故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粽子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