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新万贤管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新贤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4日对第22906492号“万贤树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万贤树脂”中含有商品原料“树脂”,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具有欺骗性。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对“合成树脂”、“生橡胶”、“石棉粉”等材料的释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3月6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橡胶水;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胶套;有机玻璃;非金属软管;石棉粉;隔音材料;绝缘漆;包装用橡胶袋(信封、小袋)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百度百科对“合成树脂”、“生橡胶”、“石棉粉”等材料的释义显示,合成树脂最重要的应用是制造塑料,故争议商标“万贤树脂”核定使用在非金属软管、隔音材料、橡胶水等商品上尚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