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程俊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优自西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171292号“搜酒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160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 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拍卖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搜酒网(唐山)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酒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的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开具的发票、收据;
2.活动现场照片、宣传图片、微信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
1.授权书及搜酒网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2.经销协议、供货发票、展会照片;
3.销售发票、实体店照片;
4.软件开发协议、广告合同、发票;
5.公益活动及报道、荣誉证明。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唐山中置现代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4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广告宣传、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后经核准于2017年7月6日核准转让予程俊,即被申请人。2021年8月24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服务,证据2或证据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服务,且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故,申请人上述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其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