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发瓷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0日对第42619180号“menals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18366号“MONALISA”商标、第4356344号“MONALISA及图”商标、第4922989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第29016179A号“MONALISA及图”商标、第29011652A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第29000326A号“MONALI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的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认定“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民事判决书;
2、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知名品牌证书;
3、申请人及其品牌知名度证据、所获荣誉;
4、申请人商标信息;
5、广告支出审计报告、报关单、发票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热气装置;冰箱商品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1年11月7日刊登于商标注册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11类灯、水龙头、地漏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热气装置;冰箱商品与申请人主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瓷砖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