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今未央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79708号“飞龙在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9132793号“飞龙在天”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