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898986号“佳艺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佳艺田 47898986

阅读:97248 2023-0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奕妮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小标枪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车品道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7日对第47898986号“佳艺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3158982号“佳艺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

  申请人:广州奕妮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小标枪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车品道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7日对第47898986号“佳艺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3158982号“佳艺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引证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二者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易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将会产生误导消费者的不良后果,并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申请300多件商标,远远超过实际使用需要,且多数是对天猫等网店知名品牌的恶意抢注,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转让证明、被申请人名下商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7月0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遮阳装置”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了30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淘宝旗舰店名称或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如“唐莎”、“海瑶时代”、“德众尚杰”、“纽福克斯”、“康得新”、“讴致”、“畅翼”、“路仕捷”、“翔驰”、“步锐斯”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首先,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佳艺田”与引证商标“佳艺田”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仅字体存在一定差异。且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了30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淘宝旗舰店名称或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如“唐莎”、“海瑶时代”、“德众尚杰”、“纽福克斯”、“康得新”、“讴致”、“畅翼”、“路仕捷”、“翔驰”、“步锐斯”等。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误导公众、牟取利益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另,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服务质量等特点误导性词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9日

本文《关于第47898986号“佳艺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佳艺田 4789898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433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