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富菱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49561号“FeFu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68947号“枫润洁 FERUJI 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834058号“菲芙莉FEFU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28744号“轮胎轮圈馆Fuji Special Br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28748号“Fuji5da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109698号“FU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536551号“FU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102894号“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9193005号“新松水沐氢年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516349号“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3641020号“菲阿台系FeiAt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eFuji”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二、八、十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八、十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九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九共同使用在广告、寻找赞助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