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南云新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03754号“雲说 CLOUD‘S WHISP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有区别,且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并使用于商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43790号“伝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于2020年被依法注销,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并未依法发生过转让及权利处分事宜。故引证商标投入市场的可能性较小,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应不致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