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万江豪达纸品厂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至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钟晓龙
申请人因第3422392号“三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669号决定,于2022年3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8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卫生纸”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2、微信朋友圈截图;3、产品照片。
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序号顺延复审阶段证据):
4、区域销售合同;5、送货单;6、产品照片(同证据3)。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东莞市万江豪达纸品加工店于2002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4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纸巾、纸手帕、纸制洗面巾、纸餐巾”商品上。2013年6月13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评述如下: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在指定期间内东莞市横沥常意副食店所销售的由申请人生产的“三花”纸巾经抽检合格;证据2显示线上经销商在指定期间内通过微信朋友圈对“三花”纸巾进行宣传;证据3中“三花”纸巾产品照片亦显示其生产日期在本案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相反意见或证据。综上,我局认为,在案证据所体现的“三花”商标从识别商品主体来源角度与本案复审商标并无实质差异,同时考虑到撤销注册商标的目的并非是为了惩罚商标权利人,故相关证据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因此,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纸巾”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该项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另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各项商品与“纸巾”商品之间的关联性,复审商标在其余各项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