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赋能无界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迅风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9日对第37992331号“派威登PAIWEIDE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有着超过一百六十年悠久历史的世界顶级时尚产品生产销售的公司。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127685号“LOUIS VUIT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第241000号“路易威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被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正是其商标代理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因此申请人合理怀疑被申请人是其商标代理机构用于抄袭、囤积商标的公司。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并非是基于真实使用为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裁定书和行政判决书;2、被申请人名下公司企业信息、商标列表;3、申请人公司历史简介图册;4、申请人商标“LOUIS VUITTON”、“LV”全球注册清单;5、申请人品牌排名资料;6、相关媒体报道;7、国家图书馆检索文献资料;8、申请人捐赠证书及所获奖项资料;9、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认定材料;10、其他知名度证据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已大量投入使用,并且已得到广大公众消费者的认可。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售产品列表;2、店铺订单列表;3、店铺评价列表;4、集团店铺列表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所发表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庭和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的)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8类毛皮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器皿;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饮用器皿;手动清洁器具;食物保温容器;垃圾桶;厨房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牙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相同或类似或关联性较强商品上的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为商标代理组织。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亦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五、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