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德诺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点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13823号“COOKA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62782号“COOKA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宣传使用材料、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工商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香烟、雪茄烟切刀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香烟、水烟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