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48537号“小荷作文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小荷作文及图 3748537

阅读:180829 2023-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廊坊市柯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五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冯斌 申请人因第3748537号“小荷作文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212号决定,于2022年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廊坊市柯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五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冯斌

  

  申请人因第3748537号“小荷作文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212号决定,于2022年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被许可人在2018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培训”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1、学校(教育);2、函授课程;3、培训;4、教学;5、实际培训(示范);6、幼儿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2、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3、收费图书馆;4、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最终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3、小荷总部官网截图;4、小荷作文经营场所照片;5、小荷作文百度百科介绍;5、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苏州小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6、苏州小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7、苏州小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常熟市荷文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8、苏州小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荷文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协议书;9、常熟市荷文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0、苏州小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给常熟市荷文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管理费和教材费发票;11、常熟市荷文教育微信公众号截图;12、苏州小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溧阳市荷时代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13、溧阳市荷时代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4、溧阳市荷时代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开具给培训中心学员的培训费发票;15、溧阳市小荷作文微信公众号截图;16、苏州小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南通玉润教育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17、苏州小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与南通玉润教育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协议书;18、苏州小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给南通玉润教育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费和教材费收据;19、南通玉润教育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校内照片、“小荷魔鬼作文”牌匾;20、玉润教育如皋丹桂园童学馆微信公众号截图;21、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苏州工业园区万荷文心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2、苏州工业园区万荷文心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3、苏州工业园区万荷文心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内景;24、苏州工业园区万荷文心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与学员签订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小荷作文寒假班报名表、培训费发票;25、苏州小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广告彩印厂有限公司签订的印刷品委托制作合同、对应发票、印刷品照片;26、苏州小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有限公司图书出版合同、出版说明、发票、图书照片;27、苏州工业园区万荷文心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与苏州飞成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身广告合同、发票、广告照片;28、被申请人提供的信封、塑料袋照片;29、小荷总部官网动态新闻;30、小荷作文苏州实验区微信公众号截图;31、小荷作文微信公众号截图;32、大众点评网关于小荷作文的评论。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大部分证据存在造假、自制或与本案无关,整体上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公开的商业领域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苏州市广告彩印厂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10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6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函授课程、培训、教学、实际培训(示范)、幼儿园、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收费图书馆、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服务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学校(教育)、函授课程、培训、教学、实际培训(示范)、幼儿园”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评述如下:《商标法》有关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规定之立法目的主要在于清理占用商标资源、缺乏使用意图的垃圾商标,对于确有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人,举证要求不宜过严。就本案而言,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许可合同以及各被许可人提交的相关合同、票据、照片、微信公众号截图、官网信息、大众点评网评论等,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对于复审商标在“培训”服务上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且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广泛使用。申请人虽然对被申请人证据提出质疑,但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对其观点予以佐证,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培训”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该项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另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各项复审服务与上述服务之间的关联性,复审商标在其余各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9日

本文《关于第3748537号“小荷作文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小荷作文及图 374853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396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