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837467号“KEYSIGH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EYSIGHT及图 60837467

阅读:90561 2023-0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是德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37467号“KEYS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708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读音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差异显著,不构…

  申请人:是德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37467号“KEYS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708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读音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在其他类别上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鉴于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的相关行政机关裁定、在先词典的释义截图、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官网截图、申请人介绍、媒体报道、分销商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较为显著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十分相像,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信号发射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导航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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