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十堰市范家大院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骏祥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14393号“玄岳洞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34109号“玄岳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相关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09158号“玄岳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部分均为“玄岳”,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