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维草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25042号“维味草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325874号“维未”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705262号“唯味 ”商标、第8705223号“唯味 ”商标均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