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269223号“巨野白虎山雪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巨野白虎山雪桃 61269223

阅读:110876 2023-02-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巨野县白虎山雪桃协会 委托代理人:菏泽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69223号“巨野白虎山雪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材料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

  申请人:巨野县白虎山雪桃协会

  委托代理人:菏泽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69223号“巨野白虎山雪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材料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巨野年鉴2020》封面、封底、刊号页、内容页;相关部门出具的函;使用管理规则;说明;检测机构相关证据;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巨野年鉴2020》(中国文史出版社2021年1月出版)不足以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且申请人在复审中亦未提交证明该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声誉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仍不符合要求,第五条仍未明确说明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未明确分析出气候、日照、降雨量、土壤等因素分别对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哪方面特定品质的具体影响)。且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书式要求,未明确列明第六条、第七条的具体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巨野白虎山雪桃”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仍未明确说明“巨野白虎山雪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以及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8日

本文《关于第61269223号“巨野白虎山雪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巨野白虎山雪桃 6126922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3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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