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872339号“超超频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超超频道 64872339

阅读:84774 2023-03-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秦超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72339号“超超频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6598号“超超连锁”商标、第64623532号“超超水电”商标、第17323147号“超超”商标、第17323050号“小超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

  申请人:秦超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72339号“超超频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6598号“超超连锁”商标、第64623532号“超超水电”商标、第17323147号“超超”商标、第17323050号“小超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的权利人已经注销。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引证商标三、四的权利人米科互动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2月3日注销登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超超频道”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超超连锁”、“超超水电”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样品散发;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人员招聘;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四的权利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三、四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引证商标三、四未实际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2日

本文《关于第64872339号“超超频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超超频道 6487233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3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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