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森林管理委员会国际中心非营利性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森林管理委员会)
国内接收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秀玲
申请人因第19626796号“FSC FORESTS FOR ALL FORE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0133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8年9月27日至2021年9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商业管理辅助”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即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广告;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演员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文字处理;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予以维持的决定并无异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商标注册人在指定期间在中国大陆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广告;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演员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文字处理;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申请人于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相同。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百度百科对注册人FSC品牌的介绍;
2、注册人中文官方网站摘页;
3、通过注册人认证的相关商品包装;
4、中国公司订购的含有注册人商标的纤维产品的商业单据;
5、中国公司订购的含有注册人商标的彩盒的商业单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森林管理委员会(即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在第35类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17年9月7日的第1566期《商标公告》,复审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7年9月6日。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23年2月6日转让予森林管理委员会国际中心非营利性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多体现为FSC、FSC认证的相关介绍及使用,并非是复审商标在为他人商业活动提供商业管理辅助、广告等帮助性质的服务之上的商业使用,而证据3、4、5有关“FSC”商标在相关产品、产品包装上进行使用的证据,仅能证明相关产品通过了FSC认证,均不是申请人在商业管理辅助、广告等复审服务上使用“FSC”作为区分服务提供者标志的证据,均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并未体现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