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建湖县宝塔镇百舒佳批发部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2日对第45586080号“油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著名的搜索引擎提供商和互联网全方位服务企业,在世界范围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油管”最早系广大用户为YouTube视频共享平台命名的中文昵称,经广泛宣传使用,“YouTube”及其对应中文名称“油管”已与申请人建立稳定且唯一的联系。被申请人名下所有商标均系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复制和抢注。且被申请人涉嫌与其它26家主体合谋抄袭抢注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并进行出售。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不仅会损害申请人权益,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商标管理秩序,进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申请人在先国际注册第897049号“YouTube”商标(9、35、38、4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以及对应的中文商标“油管”已经为公众所知晓并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与之完全相同,绝非巧合,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公证书;
2、申请人及“YouTube”相关报道;
3、申请人关于“YouTube”和“油管”的宣传使用材料;
4、图书馆检索报告;
5、申请人商标信息;
6、相关案件裁定书、行政判决书;
7、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相关主体抢注的反映函;
8、被申请人与另外两家抢注人的企业登记信息;
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抢注的品牌介绍;
10、其它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领取答辩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14被我局核定使用在第27类浴室防滑垫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1年8月13日。
2、引证商标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日期是2006年11月1日,所有人是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35类、38类、41类商品和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17枚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霍希”商标、“希霍”商标、“霍霍希”商标、“酷毙”商标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室防滑垫”等商品上,对“YouTube”/“油管”商标进行了宣传和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先使用“油管”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据查明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霍希”商标、一枚“希霍”商标、一枚“霍霍希”商标、一枚“酷毙”商标等,上述商标或系对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商标的抄袭,或与公众普遍知晓的网络用语相同。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或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证据,亦未对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及不正当占用公众资源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是一种有损于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恶意注册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