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650339号“诚信名臣chengxinmingch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诚信名臣chengxinmingchen 18650339

阅读:118592 2023-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宏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志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1日对第18650339号“诚信名臣chengxinmingch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集科研、生产、营销…

  申请人: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宏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志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1日对第18650339号“诚信名臣chengxinmingch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集科研、生产、营销为一体的专业化妆品企业,拥有“蒂花之秀”、“美王”、“可妮雅”等多个品牌及近百种系列产品。“名臣”作为企业商号及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442519号“名臣及图”商标、第3156103号“名臣MIGNCHEN”商标、第10368249号“名臣妆坊”商标、第10368252号“名臣妆源”商标、第32287081号“名臣健康MiNGCHEN”商标、第32287041号“名臣健康MiNGCHEN及图”商标、第28469788号“名臣健康MINGCHE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名臣”是申请人1994年成立以来使用至今的字号,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相近,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包含知名日化品牌“洛娃”和知名杀虫剂品牌“枪手”,被申请人涉嫌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表达了被申请人美好愿景。“名臣”二字不能被申请人一家独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被申请人并非抄袭模仿,也并非“傍名牌”行为。被申请人名下“洛娃枪手”商标是对在先注册的“洛娃枪”和“洛娃枪凯旋王”等商标的延续注册,是为保护知识产权进行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名臣”作为字号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字号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主观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图片;2、产品销售订单、消费者评价、销售清单及付款截图、订单截图、销售合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不影响我局评审。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珠海诚信名臣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虫剂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8年2月13日转让至张志海名下。该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包扎绷带、医用保健袋、卫生绷带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五、六、七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保健袋、放射性药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明,张志海为珠海诚信名臣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50件商标,主要集中在第3类、第5类商品上,其中包括“洛娃枪”、“舒蕾”、“小康木仓手”、“洛娃枪手”、“健宇枪一手”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于2017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本案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1日提起无效宣告,期限已超出五年,故其关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主张应予驳回。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主要识别文字“诚信名臣”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名臣”,共存使用在杀虫剂等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提交的少量产品销售截图及部分手写销货清单、聊天记录等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可以和引证商标相区分。另外,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张志海为珠海诚信名臣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海除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似的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商标,例如“洛娃枪”、“舒蕾”、“小康木仓手”、“洛娃枪手”等。被申请人答辩称“洛娃枪手”是对在先“洛娃枪”等商标的延续注册,但并不能合理解释其围绕“洛娃”及“枪手”注册商标的正当性和合理来源,且其所谓延续注册的主张亦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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