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325884号“AF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FS 63325884

阅读:147812 2023-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堀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25884号“AF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85041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计量仪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

  申请人:株式会社堀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25884号“AF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85041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计量仪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

本文《关于第63325884号“AF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FS 6332588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2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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