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堀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25884号“AF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85041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计量仪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