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相伴(武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众智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0227号“伴伴线上派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第23005691号“伴伴应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宣告超过一年,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