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白银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17916号“CS白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14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已初审“CS”商标,申请人拥有“CS”文字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其已有商标专用权基础上的扩大申请和延伸保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根据自身经营需求创设的文字组合,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备了独立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具有一定识别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第52664547号、第52620277号等多件含有“白银”文字商标申请注册时,在“银质工艺品”商品项目上并未以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驳回。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备独立区分来源的功能,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通知书;官网截图、部分新闻报道资料;集团介绍及销售产品资料;相关授权资料;销售发票;所获荣誉;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白银”和经一定设计的字母“CS”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并非完全一致,且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