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芝麻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21584号“芝麻街 12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99740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抄袭和复制,申请人正在对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名下的抄袭商标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和行动以打击其抄袭的恶意。引证商标一在等待抽签实审中,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与第18471680号商标、第1992822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712465H号商标、第10823407号商标、第42002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上述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先注册第15403435号、第15403436号等商标,并已认定与包含数字“123”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申请人是“芝麻街”、“SESAME STREET”系列商标的真正所有人,早在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之前,申请人就在第3类相同类似商品上拥有第15403433号、第15403434号等商标,申请人拥有在先权利。引证商标六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续展。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证据通知书;商标档案及流程页;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工商档案;驳回复审决定书;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六专用期至2022年7月27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商标六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续展,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芝麻街 123”与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主要文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芝麻街英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护肤霜;润发乳;洁牙剂;成套化妆品;香皂;液体浴皂;浴皂;肥皂粉;肥皂膏;块状肥皂;液体肥皂;身体用膏状肥皂;洗发液;护发素;洗面奶;洁肤液;皮肤清洁制剂;泡泡浴液;护肤用化妆剂;身体保湿乳液;身体用润肤液;身体乳液(化妆品);身体用润肤乳;身体护理用化妆制剂;身体用护肤油;婴儿润肤油;香水;牙膏;漱口水;非医用漱口剂;牙齿清洗液;牙齿美白制剂;牙齿抛光剂;清洁制剂;抛光蜡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研磨剂;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抛光蜡;研磨剂;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研磨剂;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