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度小满优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90576号“有钱花 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百度为其度小满金融旗下的信贷服务独创的品牌“百度有钱花”的延续性注册,本身具备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识别特征,能够起到指示商品来源于申请人的商标识别作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是百度旗下专注于移动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的高科技企业,已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钱花”作为申请人主营的品牌之一,经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建立起与申请人及其信贷相关商品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在“有钱花”的基础上增加强显著特征的图形要素组合而成,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于申请人的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指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商标档案、企业登记信息、申请人原始投资人记录、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产品备案资料、公证书、所获奖项、荣誉证书、品牌推广合同、文献复制证明、网络报道公证书、微博截图、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文字识别部分“有钱花”为日常用语,用在指定的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识进行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