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海尔智慧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69983号“Lead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1588508号商标、第6312625号商标、第4493521号商标、第4269790号商标、第603680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自身发展而申请,并非抄袭模仿他人商标,并经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申请商标亦应并存。引证商标一至五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介绍资料;所获荣誉;搜索结果页;“统帅”、“Leader”持续使用时间资料;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函件;经济指标和经营情况;使用地理范围资料;媒体宣传资料;相关专利及参与起草的行业标准;天猫旗舰店及销售情况资料;京东商城及销售情况;苏宁易购旗舰店及销售情况;国美电器销售资料;活动现场图集;公益活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处于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五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Leader”可译为“领袖”,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领袖”含义相同,与引证商标五字母部分“LEADOR”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文具、笔记本、书籍、削铅笔器(电或非电)、笔袋、笔(办公用品)、卫生纸、台历、锡纸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五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包装用塑料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食品包装用塑料膜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具、笔记本、书籍、削铅笔器(电或非电)、笔袋、笔(办公用品)、卫生纸、台历、锡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品包装用塑料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8日